新闻搜索 内容 标题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移植医学>热点聚焦 > 正文
脑死亡历史、标准与各国脑死亡对比
  编辑:Fiona 来源:www.0188.com 时间:2007-11-12 17:46     评论0条

脑死亡的历史
  1959年,法国学者Mollart和Goulon首次描述脑死亡状态,即意识消失、脑干反射消失、自主呼吸消失及脑电图平直,当时称之为“coma depasse”(一种超越昏迷的状态)。
 1968年哈佛大学医学院特设委员会重新对脑死亡概念进行解释,制定人类首个脑死亡判定标准。该标准规定脑死亡即为不可逆昏迷,是指个体对外界刺激无反应,脑干反射消失,自主呼吸停止,并且昏迷原因明确的状态。
  1971年,Mohandas和Chou认为可将脑干做为脑死亡判定的靶点,提出脑干死亡(brainstem death)的概念,并将其运用于临床判定,这就是Minnesota标准。
  1976年,英国Medical Royal Colleges发表的备忘录中提出脑干永久性功能丧失即可视为脑死亡,但前提条件是一定要确定脑干损伤为不可逆性,并且要排除其他可致昏迷的状态,此外还通过建立标准的呼吸暂停试验以评估呼吸中枢功能。1979年的第二份备忘录中则将脑干死亡直接等同于死亡,其中明确指出脑干死亡确认后即可宣布个体死亡,并且应该尽可能撤除机械通气。
  1981年,美国总统委员会特设生物医学及行为医学伦理研究会(the President's Commission for the Study of Ethical Problems in Medicine and Biomedical and Behavioral Research)发表的指南中推荐使用确认试验以缩短脑死亡判定的观察时间,但是对于缺氧性损伤的患者仍然应观察24小时。
  近几年,美国神经病学会颁布的指南中进一步强调临床检查的重要性,以及确认试验的可靠性,并提供标准的呼吸暂停试验操作规范以供参考。

脑死亡标准:
哈佛标准
 哈佛标准规定脑死亡状态为:1.对外来刺激无反应(深昏迷);2.自主呼吸完全丧失;3.脑干和脊髓反射消失;4.脑电图平直。但必须排除低体温和中枢抑制剂的作用。24小时之后,重新进行临床和EEG监测,结果无变化,则可作出判定。
明尼苏达标准
  有学者认为哈佛标准中的临床判定过于严格,不利于实际操作,因而提出“明尼苏达标准”。该标准取消了“脊髓反射消失”,并将EEG由必作的检测改为可选做的确证实验。明尼苏达标准规定:1.自主运动消失;2.自主呼吸停止;3.脑干反射消失;4.确认其病理损伤不可逆。12小时后复查,结果无变化,则可作出判定。

各国脑死亡对比
   Dr. Eelco F.M. Wijdicks对全球80个国家的脑死亡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报告指出,有70个国家(88%)颁布了脑死亡指南或实施法规,有55个国家(69%)颁布了器官捐赠标准。但是,各国的脑死亡判定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主要表现在:
 1、确诊所需医生人数:31个(44%)国家规定确诊只需一名医生即可,24个(34%)国家需要2名医生,11个(16%)国家要求2名以上医生参与,还有4个(6%)国家对医生人数未作规定;
2、呼吸暂停试验:约40个(59%)国家的诊断标准规定,呼吸暂停试验必须达到一定PCO2目标值,有20个(29%)国家强调预氧合100%氧气10分钟后再关闭呼吸机;
3、再次确认试验:确认试验有助于缩短观察时间,故28个国家(40%)认为必不可少,但约45个国家(60%)认为不需要;
4、再次确认观察时间:各国间差异很大,一般是6或12小时,少数要求24小时,还有一部分未作规定。

[责任编辑:刘 聪]

    发表评论
  关于脑死亡的相关新闻
  • 没必要让患者痛苦地“看似活着”,“脑死亡”需立法 2007-10-16
  • 捐献脑死亡少年的器官为何这么难 2007-10-16
  • 中国约200人被判定为脑死亡,立法进入实质阶段 2007-10-09
  • 期待确认“脑死亡” 2007-08-31
  • 卫生部:10月将组织专家研究设立脑死亡标准及具体实施办法 2007-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