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Duk Koo Kim一案:
美国内华达州有脑死亡法。1983年朝鲜族拳击手 Duk Koo kim,因脑部重创于比赛结束后不久诊断为脑死亡。主管医疗的朝鲜医师认为“按照朝鲜族习俗Kim还没有死”。上级医师则要求这个主管医师按照法律、医学伦理学和家属意愿停止呼吸机。但还是停不了机,因为一时无法认定谁是死者的妻子。无奈之余,主管医生只有寻求法庭裁决。 最后,法庭终于在认定亲属之后,并在亲属认可脑死亡的情况下授权停机。透过此案,可见亲属意愿远比内华达州的脑死亡案例更有决定权(Annas 1983,P21)。充分体现脑死亡的亲属认可性问题。
二、Karen Ann Quinlan一案:
Karen Ann Quinlan,女,21岁,呼吸停止后不可逆脑损害,用呼吸机维持6月。因存在短、浅、微弱的自主呼吸不能诊断为脑死亡,6月后,其父Quiulan先生要求法院裁决停止使用所有维持他女儿生命特征的非常手段。Robert Muir法官则认为这是个医学决策问题,应由主管医师决定。理由是法律没有赋予人死亡权。但问题在于Quiulan先生所要求的并不是“死亡权”,而是“拒绝医治权”(the right to refuse medical treatment),这两者在法律和伦理上很早就已经区别开了。于是,此案上诉到新泽西州(New Jersey)高级法院。1976年3月31日,新泽西州高级法院以宪法私有权为依据认为,Quiulan先生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在当事人不能作决定的前提下,在这种生命不可逆的情况下行使拒绝非常医疗手段的权利。该案立刻引起全美乃至全世界的关注,在过去27年中被引用近20000次。
结论:医师的伦理职责(physician’s ethical duties)和病人的权利(patient’s rights)应当在现代医疗环境中达到新的统一。
[责任编辑:刘 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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