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脑死亡诊断标准的制定可以追溯到20世纪80年代。1988年在上海召开了有关脑死亡的专家、学者研讨会,许多专家提出应尽快制定脑死亡法规,以符合医学发展的趋势和国际潮流。1992年曾邀请台湾学者洪祖培教授专题演讲脑死亡的诊断和有关立法问题。但由于种种原因,脑死亡诊断标准一直没有正式启动。直到1999年5月,在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裘法祖教授的倡议和领导下,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杂志编辑委员会在武汉召开了我国脑死亡标准(草案)专家研讨会,会议邀请了国内著名的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法学、法医学、伦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专家探讨了在我国建立脑死亡标准的重要意义,并对我国脑死亡标准(草案)进行了认真仔细地讨论和修改。会后,在中华医学杂志1999年第10期刊登了会议纪要,并向卫生部有关部门进行了汇报。1999-2001年,不少医学界的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人大”和“政协”两会上多次提案,呼吁我国尽早制订脑死亡法规。卫生部有关部门经过调查研究,于2001年7月在杭州召开专家研讨会,对脑死亡诊断标准草案(成人)(以下简称草案)再次进行讨论和修改。近两年来,卫生部将草案发至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卫生厅,广泛征求全国医药卫生人员的意见,并多次召集中华医学会医学伦理委员会、神经内科、神经外科、麻醉科、ICU等有关分科学会的常委会,对草案进行反复推敲,逐字逐句仔细修改,迄今已数易其稿,并于2003年第3期中华医学杂志刊登了卫生部脑死亡判定标准起草小组起草制订的脑死亡判定标准(成人)征求意见稿和脑死亡判定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
十余年来,卫生行政部门对脑死亡法规的制定确实慎之又慎,希望各个方面都能接受,但医护人员认为认真、细致、谨慎、小心的确十分重要,而时间也应着重考虑,否则十三亿人口大国较世界潮流滞后太多不利于医学科学的发展,所以迫切希望脑死亡法规能早日出台。
[责任编辑:刘 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