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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多个国家有了脑死亡标准

众所周知,几千年来,心跳和呼吸的停止一直被认为是死亡的唯一标志。然而,随着医学科学的不断发展,呼吸机和维持心跳血压药物的出现,使一些已 经出现生命衰竭症状的病人仍然可以借助外力来维持基本的呼吸和心跳。而另一方面,脑电波的发现,则使一向沉默的脑部活动开始引起人们的重视。
  1959年,两名法国医学家在对23名深度昏迷的病人进行临床观察时首次发现了一种新的死亡状态。根据对这23名不符合传统死亡观念的深度昏迷 者的临床研究,1966年国际医学界正式提出了“脑死亡”的概念。两年后,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的研究小组,提出了第一个“脑死亡”的临床诊断标准。
  据悉,目前全世界80多个国家和地区陆续建立了脑死亡标准,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相应的《脑死亡法》。1954年,美国Murry医生为一同卵双生 姐妹进行肾移植获得成功;1967年在南非开普敦的舒尔格鲁特医院里,克里斯蒂安·巴纳德大夫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手术;日本于1958年制定了《角膜移 植法》,1979年又将其修改为《角膜肾脏移植法》,1997年10月起实施《器官移植法》;丹麦于1967年制定了《人体组织摘取法》;美国于1968 年制定了《统一尸体提供法》;挪威于1973年制定了《器官移植法》;法国于1976年制定了《器官摘取法》;新加坡于1987年通过了《人体器官移植法 案》……
  这些器官移植法的内容涉及了尸体器官捐献的立法,供者死亡标准立法,以及活体器官移植立法等,对供体和受体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的保护。
  器官移植在国(境)外众多国家和地区均有立法,这为我国制定法律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在我国,上海市已于2001年率先实施了《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深圳市也在2003年通过了《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后者已于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规定了人体器官移转的原则,人体器官只能 以捐献的方式且实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死亡需两名以上医师确认,亲属享有优先权。这些都为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立法铺垫了基 础,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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