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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对“脑死亡”标准的认定

稿件来源: 新华网
  百年来,呼吸、心跳的停止一直是判断死亡的传统标准。然而1950年前后,呼吸支持技术和循环支持理论的出现,改变了这一理念。有专家发现,少数患者中枢神经已经受损,但借助呼吸机和心血管药物的支持,呼吸和心跳都能维持相当一段时间。但大量临床研究发现,对这类患者的所有抢救最终都归于失败,人们逐渐认识到传统的呼吸和心跳停止的死亡观点是不全面的。大多数死亡可能在呼吸和心跳停止以前就开始了,这成为人类探索脑死亡最重要的理论基础。

1968年,美国哈佛医学院公布了著名的“哈佛标准”,确定不仅呼吸和心跳不可逆性停止是死亡;包括脑干在内的所有脑功能不可逆性停止也是死亡。“哈佛标准”成为人类重新认识死亡的里程碑。目前,全世界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标准,美国、英国、日本在内的13个国家还把它写进了法律。

“哈佛标准”规定脑死亡必须符合四大指标:无自主呼吸,深昏迷,脑电波平坦,脑干反应消失。这四大指标必须相隔6小时重复检查两次才能定论,而且必须排除深低温和药物控制才能成立。

脑死亡严格的定义,是指脑功能不可逆性永久丧失。以脑为中心的中枢神经系统是生命赖以维系的根本,脑神经细胞一旦死亡,就无法再生,就全面开启了死亡之门。作为一个生命已经解体,接下来就是生物学死亡,心脏停止以及身体各部位细胞的衰竭和死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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