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真空使医生不敢执行脑死亡 ,病人家属、医疗机构矛盾频生
广东的器官移植近年来蓬勃发展,目前共有54间医院开展78项心、肝、肾等器官移植技术,器官来源大多数为尸体或者亲属活体捐献。中山大学附属第一 医院心外科在11月12日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完成国内最年轻患者的心肺联合移植,15岁的广东少女聪聪成功度过手术后第45天,心功能恢复正常。全 国目前仅有10例同类手术存活者,其余都在手术后一个月内的“高危期”死亡。
聪聪的主刀医生、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心外科主任张希教授表示,由于脑死亡尚未得到立法保障,医学界在执行死亡标准时仍然沿用心跳、呼吸停止的传统 定义,临床上心跳停止、积极抢救半小时以上都没有恢复的,可以停止治疗。经常遭遇患者已经脑死亡,家属要求拔管时,医院却担心日后发生医疗纠纷而不敢执 行,必须继续使用呼吸机等仪器维持生命的情况,对医疗资源确实是一个浪费。
张希所在的心脏外科,开展了多例心脏移植手术,但从来不敢使用脑死亡捐献者的器官,原因就是脑死亡没有得到立法保障,日后可能出现法律纠纷。张希指 出,目前世界上已经有89个国家和地区对脑死亡进行了立法,期望中国的脑死亡法尽快出台,节约医疗资源的同时,促进器官移植的发展。
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朱继业教授认为,推行脑死亡标准是社会进步的标志,其目的是节约医疗资源,而不是为了器官移植。脑死亡和器官移植是两件事,把两者简单联系在一起是违背医学伦理原则的。
有资料显示,约80%的病人,由于家庭经济拮据,在还没有到达脑死亡标准的时候就提早放弃,自动出院;相反,约20%的患者,在完全符合脑死亡标准 之后相当长时间还在尽力“抢救”,因为当事人享受公费医疗或不在意每天花5000至1万元的重症监护室医疗费用。“脑死亡”于是出现了立法的迫切性。

图:陈女士的三个儿女坦然面对媒体,他们一直声明,将母亲遗体捐给有需要的病人,是母亲的乐于助人的本意 本报记者阙道华摄
捐献者好心善举却遭“四面楚歌”,捐器官者、社会舆论还在较劲
11月3日,广州番禺区61岁的陈桂馨女士突发大片脑梗塞后陷入昏迷状态,医生告知其儿女:陈女士已经脑死亡,无自主呼吸,连成为植物人的条件都不具备,儿女们集体作出了捐献器官的决定,经过层层波折,陈桂馨被诊断为脑死亡,她的两片眼角膜、两个肾脏、一个肝脏共5个器官成功救治了7名病人,并创下国内脑死亡年纪最大的器官捐献者纪录。
陈桂馨的儿女没有想到,这一善举却遭到了亲属好友的非议。
问题出在这里:陈桂馨本人已经陷入昏迷,无法表达是否捐献器官的意愿,子女们替她作了这个决定,于是遭到亲属和陈桂馨生前好友的非议。有人说他们不孝,有人说他们对死者不敬。
尽管面临巨大的世俗压力,三姐弟昨天接受记者采访时依然坚定地认为,捐献器官可以让母亲的生命以另一种方式延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