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体肝供者的评估标准
OPTN/UNOS Ad Hoc 活供体委员会对可能的活体肝移植的供体及受体评估制定了指南,包括提供独立的供体评价组,精神及社会筛选,相关的医学检查,放射检查及麻醉评价。而这并不是OPTN/UNOS的政策,委员会认为指南必须涉及对活体供体的评估标准。
1.受体评估
a.可能的活体肝供者应从肝移植中获益。
b.可能的活体肝供体接受者需与死供体接受者进行同样的评估程序。.
c.在移植中心,肝移植的可能活体肝供体接受者的评价不应有任何绝对特别的标准。
2.供体评价
a 供体组
i.维持供体健康是首要原则。
ii.至少有一个成员与受体医疗保健或策略制定不相关。
iii.此方案对可能供体的有效性负责,供体评价组至少包括如下成员:
1.内科医生/外科医生
2.移植协调者/临床护士
3.医学社会工作者
4.精神病医生或心理医生(相关的)
5.伦理学家/牧师(相关的)
iv.该组的状况不取决于供体评价的结果
v.该组需对现在的中心的经验及解释可能供者的适合结果有足够的医学分辨意识。
vi.该组需有供体评估经验。
vii.该组的功能是:
1.教育可能供者关于此也能的危险和好处。
2.对供者提供咨询及支持,包括家庭、残疾、智力、情绪及其它压力。
3.知供者捐赠的决定是自愿的,不受移植中心内外的压力。
4.无需评估程序对供者提供“退出”的机会。
viii. 小组成员在评估过程中可多次见供者,需与候补人员的会面安排分开,且不能有候补人员在场。
b.医学评价:主治内科医生及外科医生需筛选所有可能的供者。
c.精神病学及社会学筛选
i.专业的细心的心理医疗保健使熟悉移植,活体供体评价机构需评价可能的供者:
1.心理社会史
2.供者及受者之间的亲缘关系及对捐赠有政治压力的可能区域。
3.精神紊乱的存在,在发生这些情况时,精神病学家及心理学家必须迅速提供适当咨询。
4.供者金钱上的动机的存在。
5.供者过去存在滥性及精神药物滥用史。
d.放射学评价
i.供者应进行放射学检查:
1.供体肝的体积足够大以适应移植受体合适大小。
2.足够的残存供体肝立即支持术后供体。
3.确定供体肝的血管解剖以保证移植中及供体残留肝的流入及流出。
e.麻醉评价
i.可能供者需由在肝移植麻醉领域经验丰富的麻醉学专家评估,并且麻醉学家需提供术后疼痛的咨询。
关于 OPTN/UNOS Ad Hoc活供体委员会
OPTN/UNOS Ad Hoc 活供体委员会成立于2002年,经鉴定,它是为优化之后的工作而“为建立供体制定最小标准”。 2002年九月,标准及子委员会成立提供建议,关于活供体移植计划的标准、训练及活供体外科医生实践指南及建立供体的最小标准的建立。
因已提供活肝供体移植程序的标准(2003年11月批准),子委员会开始发展活供体及受体评估指南。同时,子委员会考虑来自纽约州活体肝供体质量改进委员会及纽约州移植委员会和纽约州卫生部的报告,包括供体医学评价标准、征得同意标准及独立的供者体系。 |